伴隨著法治中國建設的深入推進,中央普法宣傳在與普羅大眾實際相連的影視作品領域一再深耕,如《掃黑風暴》《底線》《巡回檢察組》等現(xiàn)實主義法治題材優(yōu)秀作品不斷涌現(xiàn),以具體社會案件及公檢法一線人員工作實錄為創(chuàng)作基礎,試將法治中國的建設成效及公檢法人員的使命擔當呈現(xiàn)大眾眼前。適才收官的電視劇《公訴》以檢察六號建議為創(chuàng)作藍本,圍繞時下熱議的電信詐騙、非法網(wǎng)貸、直播售假等具體案件和婚姻矛盾、青少年成長等社會問題徐徐展開,講述女公訴人安旎和刑警隊長何陸源與跨國網(wǎng)絡犯罪集團展開較量,最終令其受到法律制裁的正義故事。然而,其所顯現(xiàn)的教條主義傾向,卻也為熱潮下的其他法治文藝作品敲響警鐘。法治劇的法律思維表達究竟路在何方?《公訴》或許值得我們深思。
扎根生活、立足實際,法治劇應講真故事
文藝創(chuàng)作在提煉生活時要尊重生活、扎根生活、客觀反映生活,不能脫離生活、天馬行空地憑空臆造?!豆V》立足一線檢察官安旎的辦案實際,試圖為熒幕前的觀者解讀檢察院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階段的實際辦案流程,在形式正義與實質(zhì)正義中探討法的平衡。但在具體實踐上,劇作方對于文學上的表現(xiàn)手法與留白敘事的追求,蓋過了對己身所承擔普法宣傳任務下法律程序完整性呈現(xiàn)的注重,普法教育成了斷章取義,有違法治宣傳的嚴肅本意。以劇作主線“網(wǎng)絡詐騙集團案”的庭審劇情為例,劇中犯罪分子終究認罪伏法,安旎也憑借機辯實現(xiàn)了法律的正義。劇作方也在表現(xiàn)手法上精心設計,安排配角組在此同時觀看庭審直播、交流研討,為主人公安旎的法庭辯論加入“場外解說”,意圖通過畫外之音幫助觀者理解劇作方試圖表達的法的本意??梢钥闯?,這一劇情在劇作方眼中,不僅將劇中懲惡揚善的正義氣氛推至高潮,也代表著本劇普法宣傳的一大亮點。然而,真相是否如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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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庭審甫一開場,便令觀者陷入疑問:比之浩浩蕩蕩的被告席,律師席上竟只端坐一人。其也表示,自己由詐騙集團頭目周斯越重金聘請,只為其辯護。那么,其余被告人的律師呢?《刑訴法解釋》第四十三條中指明,針對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jīng)委托辯護人,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二百六十七條也指出,針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案件,符合通知辯護條件的,應當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劇中,其余被告人具已認罪認罰,且同案犯周斯越已委托辯護人。與此同時,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guī)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選擇公眾關注度較高、社會影響較大、具有法制宣傳教育意義的公開審理的案件進行庭審直播、錄播。從庭審公開直播的劇情現(xiàn)實倒推,本案自符合“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無論自哪方面交叉論證,劇作方在庭審呈現(xiàn)上的疏忽留白,都是不合理且不應當?shù)?,完全忽視了時刻踐行權利保障的法的根本目的。甚至在質(zhì)證環(huán)節(jié)還出現(xiàn)了劇情安排下其余被告人被全部帶離法庭而作缺席之審判、同案被告搖身一變轉頭坐上證人席的離奇畫面。這既將法律人一直以來篤行不怠、向往追求的審判程序中的形式正義保障棄之如履,更將劇情置于某種不真實的荒謬境地。其次,質(zhì)證環(huán)節(jié)中,安旎播放了同案犯保羅的口供錄像,指認周斯越買兇殺人。但錄像播至檢方主持指認環(huán)節(jié),竟出現(xiàn)了安旎一張張向保羅展示被辨認者畫像、分別詢問是否為嫌疑人的場景。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二百二十六條,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對象中。不得在辨認前向辨認人展示辨認對象及其影像資料,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shù)不得少于七人,照片不得少于十張。劇情中的辨認非但不符合混雜性要求,更含有一定意義上的暗示成分。借用后續(xù)劇情中長篇論證的非法證據(jù)排除規(guī)則,這一辨認筆錄在形式上的缺漏又該作何解呢?此種離奇,不一而足。
應當明確的是,我國的審判形式與西方存在較大異同,他國影視類作品中具有文學夸張的庭審風格表現(xiàn)也與我國審判現(xiàn)實具有較大差距,法治劇應當遵循客觀、真實、完整、準確的創(chuàng)作原則,而不能生搬硬套、隨意移植。在“看不見”的基礎上意圖進行“看得見”的飛躍,終將令文藝作品成為漏洞百出、不倫不類的怪胎,空有法治宣傳之名,而淪為虛構式文學的附庸。法治劇要想成為法律思維表達的宣傳陣地,首先應該扎根人民生活,立足法律實際。單純對法律規(guī)則的歌唱不是法治劇,基于片面化法條上的文學臆造也不是法治劇。只有直面人民火熱而生動的生存實踐與生活現(xiàn)實,擺脫教條主義迷思,方能講出讓人民信服的真故事。
守住底線、做好文章,法治劇應講好故事
一個好故事的標準并不僅僅在于題材的抓人眼球或劇情的跌宕起伏,也在于故事細節(jié)能否時刻把握、支撐故事意旨,并最終起到弘揚意旨的效果?!豆V》本意在于通過敘事手法與情節(jié)安排實現(xiàn)對法律正義觀的善的贊揚,但劇作方對法律規(guī)則及方法的刻板表達,或說對法律精神原則在己身意義上的掌握性缺失,卻令故事情節(jié)與故事意旨囿于相互脫節(jié)的現(xiàn)實囹圄。
例如,在對詐騙集團頭目周斯越進行審查逮捕階段的訊問時,這一本應由檢方主導的,力求體察細致、方式巧妙、問出真相的機辯戰(zhàn)場,卻淪為劇中反派周斯越回憶過往、宣揚詭辯的個人舞臺。主人公安旎不僅在訊問過程中展現(xiàn)出某種意味不明的個人情感色彩,更在訊問的大多數(shù)時間與反派深入交流和所偵查問題無關的個人問題,不免讓人產(chǎn)生是否忘卻本職的疑問。在這場訊問戲中,反派周斯越一再掌握訊問節(jié)奏的主動權,法律警醒下的行為剖白被異化為自戀式的惡的狂歡,檢方的角色則被一再弱化,甚至淪為某種意義上的聆聽者乃至“被訊問者”。誠然,這一劇情或許是劇作方為了補敘故事情節(jié)、豐滿人物角色而做的彌補性安排,但因此帶來的對檢察程序及公職人員形象在事實上的刻畫偏離,仍令人暗含隱憂。
又如,在我國職權主義刑事訴訟模式項下,法官為庭審時的推進者,作用及其關鍵。此種推進作用非僅僅是對程序進展的簡單主持,而在于對法庭氛圍的整體掌控。誠然,故事主線在于表現(xiàn)公訴人的機智果敢,選擇不將筆墨過多置于審判席,也尚可理解。但被告人周斯越卻仿佛才是本場審判的真正主持人,每當程序推進、畫幅扭轉,周斯越即開始向著熒幕講述自己的無罪宣言,甚至比被定義為“精彩絕倫”的法庭辯論更為激昂。這些宣言內(nèi)容卻又與彼時劇情進展所涉及的調(diào)查本身全然無關,而僅僅只是大段抒情話語的機械分割。甚至最后,劇中反派道出這場法庭辯論源于自己的故意布局、精心安排,全然不見認罪伏法的真誠悔過,本該嚴肅的法庭審判卻被解釋為某種基于扭曲心理下的人為作戲,法治劇應當表現(xiàn)、刑法所希求的法的教育與矯正功能在劇中徹底淪喪。劇作方或許是想借周斯越之口,將互聯(lián)網(wǎng)犯罪的現(xiàn)實問題拋給熒幕前的觀者思考,但在不合時宜的表現(xiàn)方式下,卻顯示出某種對法律毫無尊重可言的深層次輕蔑。
再者,在“網(wǎng)絡詐騙集團案”最終庭審時,劇作方刻意為辯方律師增添的“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師”身份,以及花費巨大篇幅介紹的英美法系審判原則,卻不免令人疑惑。既要展現(xiàn)我國法律原則及規(guī)則項下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正義本質(zhì),為何又要巨幅引用他國原則?倘執(zhí)意要自法律理論的本源傾向上展開論戰(zhàn),又為何采用與我國法系來源截然不同的英美法?此種炫技式的“法理科普”,卻難免有些莫名其妙的意味。倘揭去那些華美辭藻、義憤氣概的空殼,人物的智識、機辯、有勇有謀或果敢善斷便如水中之月般無可掬起,只剩下對純粹法律條文、規(guī)則乃至方法教條式念白的漣漪在劇中重復回環(huán)。
如何塑造好反派人物角色,讓反派人物也為劇作主旨的升華做出貢獻,是值得劇作方思考的問題。一味臉譜化反派人物,或?qū)Ψ磁扇宋镞M行變相宣揚,將因此令劇作主旨尚未跳出劇中本身即遭受詰問。在認識世界、形成思想之后,理性認識要回歸實踐、接受檢驗,形成第二次飛躍,最終改造世界、實現(xiàn)思想。法治劇只有在生發(fā)于具體實際的基礎上,深入理解作為故事意旨的法的精神原則,時刻將故事展開緊緊把握在法價值主線上不偏移,才能把所思所想真正化為所行所用,把內(nèi)化于己身的法治精神重新外化至筆端,寫出讓人民滿意的好故事。
以彼風骨、塑其血肉,法治劇應講活故事
在“講好故事”之后,如何“講活故事”,令法治精神越過舞臺熒幕、投向觀者心靈,讓觀者深刻感受到與作品意蘊中法的本真血脈相連,仍然是值得我們思考的一大問題?!豆V》試圖交出一幅反映主流價值導向的群像答卷,但卻由此走向作品立意無法走出故事框架、啟發(fā)普羅大眾的尷尬境地。在敘事手法上,《公訴》試圖采用分線并行敘事的創(chuàng)作手段,在兩位主人公的帶領下將一連串案件平行展開,最終指向文章主線,形成由分到總的神龍擺尾結構。但主線案件的缺失模糊反而使劇情失之緊密,分線案件群龍無首,呈現(xiàn)繚亂拼湊之感。在人物表現(xiàn)上,主人公安旎在群像劇下的敘事留白在此時構建了某項類似《楚門的世界》式的表征——當劇情需要時,安旎也就“被賦予”了某種技能——于是,在一招制勝李大南時,就連安旎自己也流露出了“原來我還有能武人設”的迷茫神色。此種未經(jīng)深入的人物塑造,令人物立體程度與敘事由此脫節(jié)。與主人公安旎相比,其余群像角色雖在人物刻畫上力圖著眼現(xiàn)實,但卻無一例外成為了具有格式化色彩的“群眾演員”。上到法律工作者,下到詐騙集團啰啰,無論何時何地,所有人竟掌握著幾乎等同的、仿佛書面化的對話表達:李全出口成章,仿佛一屆“詐騙局長”;阿強和老五頻頻用典,好似兩名“犯罪高知”,就連“網(wǎng)癮少年”人設的張小北也在進行網(wǎng)絡直播“演講”時做到了字字珠璣、扣人心弦。具有華美辭藻、斯文氣質(zhì)的臺詞被劇作方毫不吝嗇地等量分發(fā),人物的臉譜化與割裂化由此畢現(xiàn)。作品的人物設計當然應該圍繞主旨進行,也應就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倘若一味將所有人物的所有舉動都強行拉到同等立意高度,一股腦地進行統(tǒng)一扁平化的人物敘事,那么所有角色及其人格內(nèi)在都將被當做任由劇作方擺布和決定的行尸走肉,淪為單純表現(xiàn)劇作方意志的“價值傀儡”,終令劇情流于“為拔高而拔高”的大團圓式的倉促,而無謂作品立意的活化乃至傳揚。
人民不是抽象的符號,而是一個一個具體的人,有血有肉,有情感,有愛恨,有夢想,也有內(nèi)心的沖突和掙扎。只有溯其本源地對人物形象進行剖析,順其自然地給予人物相應的情感、語言乃至肢體表現(xiàn),塑造真正有血有肉有靈的人物角色,而非單純使其淪為劇作方的傳聲筒,才能真正使觀者接受,真正將法治精神傳遞向熒幕座前。
當我們在創(chuàng)作一部法治劇時,我們是為了表達什么?這一問題并不僅僅面向《公訴》,也代表著觀者對熱潮之下的法治劇更深層次的追問。單純把形式上分析表述法的概念原理、復制照搬法的條文規(guī)范當做法治劇的核心,而對其起源、本質(zhì)、發(fā)展規(guī)律不求甚解,終將陷入教條主義誤區(qū),呈現(xiàn)盲目追熱、名實難副的鬧劇。法律人思維方式的表達,并不僅僅在于臺詞的華美與激昂,而在于以法理原則為基礎的、更深層次的精神貫穿。倘一味追求展現(xiàn)辯論之精巧或戲劇沖突之激烈,意圖以此引觀者駐足,則是把本末都倒置了,更有違法治宣傳的現(xiàn)實本意。誠然,法學的價值意蘊以普羅大眾的樸素自然觀為理論本源,但也應當承認,在對一系列法律規(guī)則與原則進行從無到有、由亂至序的排布、推演、理論思辨、學術論戰(zhàn)之后,法律人已形成了一套獨立的價值理念體系及邏輯推理方式。若在此時仍單純使用樸素自然觀來解釋法律,用單純文學化的手段來宣傳法律,則未免失于偏頗。文藝創(chuàng)作要在吃透人民生活本質(zhì)上的基礎上進行創(chuàng)造和升華,只有這樣,方能講出奉獻給人民的活故事。當劇作者想要對法律人的正義與良善進行美的頌揚時,仍請不要忘記,法律的條文只是法律在文字上的載體,而其背后的、賦予其價值靈魂的法的原則與精神,才是值得我們深挖的永恒命題。
作者:薛天如(華政營商環(huán)境法治保障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
編輯:郭超豪
責任編輯:邵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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