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女士乘坐某機場巴士公司巴士行駛至回龍觀西大街時,巴士突然緊急剎車,造成邢女士摔倒并臀部著地。經診斷,邢女士椎體骨折、椎體硬膜外少量出血等。邢女士遂將某機場巴士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合計31萬余元。11月6日下午,該案在北京市朝陽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邢女士方起訴稱:2016年9月21日晚,其在北京首都機場1號航站樓購買某機場巴士有限公司出具的車票一張,并按照乘車管理員安排乘坐巴士回城。
巴士行駛至回龍觀西大街時,其身旁乘客準備下車,故其起身讓座。但在邢女士欲坐回座位時,較快行駛中的巴士突然緊急剎車,造成邢女士摔倒并臀部著地。事發(fā)后,邢女士家屬到達現場,經與民航機場巴士公司協商,邢女士自行呼叫120前往北醫(yī)三院急診科就診。經診斷,邢女士L1、L4椎體骨折,L3-L5椎體硬膜外少量出血,T12-L3椎間隙前部游離骨塊等。
原告方認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乘坐民航機場巴士公司車輛,雙方形成公路旅客客運合同,其因車輛急剎車受傷,應由某機場巴士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為此,邢女士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某機場巴士公司賠償其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傷殘賠償金等,合計312399.76元。此外,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3150元也由其承擔。
庭審現場,邢女士方還稱:邢女士已年過50歲,愈合較慢,骨折處依然不能支撐正常的彎腰、扭腰、剪腳趾甲等活動,也不能完全支撐現在從事的辦公室伏案工作,需要經常起身活動并平躺緩解,并且出現了腰部右側延伸至右膝關節(jié)處不規(guī)律的涼、麻現象,因此精神非常沮喪,每次說起就會哭泣。
被告:在合理的范圍內承擔相應費用補償
被告方則請求法院駁回邢女士不合理費用的主張,認為當天公司駕駛員王某駕駛車輛執(zhí)行首都機場至上地運營任務時,由于前方有情況,采取制動措施,而剎車慣性導致車內乘客邢女士摔倒。此外,原告住院期間所產生護理費4800元未見有護理合同及支出的標準,其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5400元已超過北京市標準,營養(yǎng)費5400元未見有支出詳細情況等等。
被告方表示,對于邢女士在乘坐其公司的車輛造成的傷害代表公司致歉,稱在合理的范圍內會承擔相應費用補償。
據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了解,邢女士之前就傷殘等級、護理期和營養(yǎng)期申請鑒定,現已鑒定完畢,雙方均已收到報告。在庭審現場,邢女士方要求按照傷殘等級9級計算。而被告方則認為事故是2016年9月發(fā)生,應該按照當時的標準執(zhí)行。
法官問雙方是否同意協商解決,邢女士方認為要按照其訴訟請求,被告方則要求傷殘賠償金按照十級計算。邢女士方表示不同意,堅持要求按照九級傷殘計算。
該案未當庭宣判。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