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會計法等11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公路法中關于國道收費轉讓審批和國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費權轉讓審批。規(guī)定:“有償轉讓公路收費權的公路,收費權轉讓后,由受讓方收費經營。收費權的轉讓期限由出讓、受讓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國務院規(guī)定的年限。”對于這一修改,有常委會委員認為,應當慎重考慮。
“國道及國道以外的公路屬于公共產品,而且公路具有壟斷性,在過去國家財力有限的情況下發(fā)揮民營資本的力量修建公路是特定時期的做法,這是對的,今后這種做法肯定是不可取的。”烏日圖委員指出,對于一些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及服務項目要慎重考慮。他認為,對現(xiàn)有的收費公路應該采取國家回購的辦法解決,轉讓收費權取消審批不利于回歸公路的公共產品屬性,建議慎重考慮。
公路收費是由誰來批準?需要哪些條件?轉讓了以后,受讓方有哪些責任、權利和義務?將來公路的維護由誰來管?備案有沒有否決權?呂薇委員發(fā)出了一系列的疑問。她認為,公路收費權的轉讓不能算完全的市場行為,“因為公路收費涉及到廣大群眾的公共利益,同時還涉及到以后公路的維護等,所以這些內容一定要寫清楚”。
原標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對現(xiàn)有收費公路應國家回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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